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学游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737786号“课本游”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2085号决定,于2017年08月1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4737786号第39类“课本游”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第4737786号第39类“课本游”商标,原第473778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由于地址变更未收到商标局的举证通知。申请人成立于1999年,是绍兴市直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市区旅游资源及产品的开发、经营、管理和资本运作。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在使用。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
2、申请人开设的网店截图;
3、申请人在微博、《常州晚报》、《江南晚报》等报刊媒体上的宣传证据及电视台制作的视频。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申请时间为2005年6月23日,核准注册时间为2009年9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9类旅行社(不包括预定宾馆);旅行陪伴;观光旅游;安排游览;旅游安排;旅行预订;商品包装;礼品包装;车辆租赁服务上。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3年10月25日至2016年10月24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营业执照上显示,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包括小型客船运输、经营旅游景区业、旅游商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汽车和船只出租等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网店截图显示有“跟着课本游 绍兴旅游”等标识,涉及到的为旅游服务,服务的创建时间在指定时间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有“跟着课本游绍兴”标识,形成时间在指定时间内,使用在旅游服务上。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时间内,复审商标在观光旅游;安排游览;旅游安排;旅行预订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旅行社(不包括预定宾馆);旅行陪伴服务与旅游观光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礼品包装;车辆租赁服务与观光旅游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旅行社(不包括预定宾馆);旅行陪伴;观光旅游;安排游览;旅游安排;旅行预订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