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48404号“到位DAOWE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到位DAOWEI及图 5848404

阅读:15710 2018-03-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肖秀珍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干爱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848404号“到位DAOWE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5992号决定,于2017年06月30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肖秀珍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干爱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848404号“到位DAOWE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5992号决定,于2017年06月30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干爱英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肖秀珍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第5848404号第9类“到位”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大量的前期调查均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无法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未停止使用,在同行业内具有知名度。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恶意。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第5848405号商标的使用授权书;

  2、复审商标的销售订单合同、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供需协议;

  3、宣传网页。

  我委调取了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审查阶段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4、第5848405号商标授权书原件;

  5、产品销售合同原件;

  6、供需协议复印件;

  7、CB认证证书;

  8、开关产品图片及实物。

  我委将商标局阶段证据及评审阶段的答辩书一并寄送给了申请人,申请人对该证据及被申请人的答辩书的质证理由为:被申请人的证据指向的仅为开关类商品,即使证据有效,也仅能在“电开关”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应当撤销。被申请人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据1授权书并非是本案复审商标的授权。销售合同上的签字人为复审商标的注册人,复审商标的注册人与乐清市风速开关厂之间仅存在商标许可关系,其作为商标的注册人和许可人,在前述销售合同上签字有悖常理。且没有证据证明相关合同已切实履行。海关出口单、供需协议形成时间不是在指定时间内,装箱单未显示复审商标。CB认证证书为外文证据应不予采信。产品图片为英文“DAOWEI”与复审商标存在实质差异。宣传网页未显示时间。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申请时间为2007年1月15日,核准注册时间为2010年02月07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电开关;远距离电点火装置;电焊接器具;风速计;计算机;天线;自动计量器;闪光灯(摄影)商品上。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3年09月08日至2016年09月07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委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并非是复审商标的授权许可,对此证据我委不予认可。但是,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的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等证据上的签字人为被申请人,签章为乐清市风速开关厂,恰恰可以说明乐清市风速开关厂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并不违背被申请人的意志。证据1授权书及证据2中的销售订单合同为证据4、5的复印件。证据5销售订单合同显示的商标为“到位DAOWEI”,商品为电开关,形成时间在指定时间内,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时间内在“电开关”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虽然部分合同、海关报关单、供需协议证据的形成时间不是在指定时间内,但亦可说明复审商标使用的持续性,加之产品图片及实物证据,均可对本案进行佐证。证据7并非是CB认证证书,仅为CB认证申请书,不能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电开关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缆等其余商品与电开关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电缆等其余商品上,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开关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848404号“到位DAOWE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到位DAOWEI及图 584840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88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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