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索睿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89467号“东兴一九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东兴一九八”,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东兴”文字构成有所区别,整体含义尚可区分,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