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鼎天盛华(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51324号“鼎天盛华 upr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4315968号“uright及图”商标的专用权至2017年7月13日,该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951303号“UBright及图”商标、第16205006号“uBright”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含义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