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征强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三一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44347号“理脊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用于指定的商品上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或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及产品介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理脊健”可以理解为“理疗脊柱,使之健康”,指定使用在第28类“健身床;护腰;使身体复原的器械”等商品上或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或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