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米世界营销企划(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71537号“妈宝直播Lovebaby Livesh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申请商标在“智能手机、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两项商品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第10762774号“love 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使用商品不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二者也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14092198号“妈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对申请商标在“智能手机、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两项商品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上述两项商品上已生效,我委对此予以确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妈宝”,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