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山北区房产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43929号“北区房.CN www.BQFANG.c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评审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886606号“博方建筑 BO FANG CONSTRUCTION B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