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蓝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法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83191号“蓝吉生物LabGe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655032号“蓝吉及图”商标、第6705526号“LANGE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销售合同及票据、宣传册、产品照片、荣誉证书、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蓝吉生物LabGene”与引证商标一“蓝吉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诊断制剂;医用酒精;医用生物制剂;医用干细胞;人用药;医药制剂;血红蛋白;血清”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敷料;医用营养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委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敷料;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诊断制剂;医用酒精;医用生物制剂;医用干细胞;人用药;医药制剂;血红蛋白;血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