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微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点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15400号“广电全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251445号“广电计量”商标、第13752057号“广电地产”商标、第3939765号“广电工贸GD及图”商标、第8151117号“广电地产集团及图”商标、第18415535号“广电红木馆”商标、第18635545号“广电滋补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至本案审理时其所有人未向商标局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现上述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广电全球”与引证商标一“广电计量”、与引证商标二“广电地产”、与引证商标四“广电地产集团及图”、与引证商标五“广电红木馆”、与引证商标六“广电滋补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企业迁移;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引证商标四至六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企业迁移;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