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49232号“HIGH-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中国最大的晶硅太阳能电池生产企业之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重点品牌之一,经其使用和宣传,显著性和知名度均得到了提升。二、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根据其臆造品牌“海泊”音译而成,具有独特的表现形式,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且结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来看,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能够区别不同商品的来源。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HIGH-POWER”可译为“高的动力”,将其指定使用在“太阳能电池”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