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42794号“SUGAR FRESH F21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601895号“Su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化妆品、香水、花露水、洗面奶、浴液、香波、香皂”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见第1591期《商标公告》)。
经评审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第3类“化妆品、香水、花露水、洗面奶、浴液、香波、香皂”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除上述撤销以外的其余商品不类似。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