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大大文化中心
委托代理人:多人天下(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09189号“艺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7877406号“艺訫ARTAL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商标整体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大量使用,对申请人利益关系重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