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大大文化中心
委托代理人:多人天下(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63448号“漫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1331417号“漫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02370号“壹品漫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区别显著,商标整体区别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大量使用,对申请人利益关系重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银行、典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险、金融服务、典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