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玉双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佰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46547号“欧柏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整体,其呼叫和含义均与柏林有着明显的区别,没有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显著特征。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身份证复印件、购销合同及票据复印件、使用证据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欧柏林”,其中“柏林”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且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有别于地名的明确含义,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和提交的证据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