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言实出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64119号“E政通 中国党政优秀文化产品提供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国家机构,其主体存在特殊性,与申请商标的主体存在共性,没有滥用国名且未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041628号“政通”商标、第7573180号“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EGOVA CO.,LTD. EGOV A”商标、第13103727号“云政通”商标、国际注册第1072460号“GERHARD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新闻出版署、财政部文件;
2.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
3.相关确认书、确认函、合同书;
4.研究报告;
5.申请人网站信息。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其商标专用权至2016年11月20日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失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E政通 中国党政优秀文化产品提供商”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申请商标含有我国国家名称“中国”,易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其他消极、负面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