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府谷县枣林峁大队中庸农业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80854号“瘦枣SHOU Z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 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合同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瘦枣”及对应拼音“SHOU ZAO”构成,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及注册。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