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985163号“怡亞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怡亞通 21985163

阅读:44256 2018-03-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怡亚通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85163号“怡亞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共同经营“怡亚通”系列商标,并为“怡亚通”商标在多个类别的权利人及商号所有人。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7487862号“怡亞通 Eternal …

  申请人:广州怡亚通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85163号“怡亞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共同经营“怡亚通”系列商标,并为“怡亚通”商标在多个类别的权利人及商号所有人。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7487862号“怡亞通 Eternal As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并请求我委中止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怡亞通”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怡亞通”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985163号“怡亞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怡亞通 2198516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8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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