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企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752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6793691号“壹号农专家及图”商(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79676号“喜爱时尚 XIAIFAH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尚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