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伟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金沃商标专利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88705号“安泽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且具有强于地名的特定含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安泽”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新的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