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斯共飞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君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09910号“三台雲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三台雲水”构成,其中虽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三台”,但该商标尚有其他文字构成,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