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中技智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23765号“LITECAR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147963号“LIFE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设计、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形成稳定的消费市场和固定的消费群体,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的一致性,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类似商标共存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