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莱白兰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44065号“SMART SW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享有相应的专利权。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1238243号“SMART SWA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挖耳勺”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系抢注其商标之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对此我委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