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孔科尔迪娅家族红酒品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3070号“HACIENDA ZORI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4509536号“HACIENDA ZORI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归为同一主体,则两者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