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一山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06467号“圆梦人生 ONEIROMANCY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449811号“DREAM REALIZER 圆梦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725621号“圆满人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字形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导航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手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所含中文“圆梦人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部分“圆梦人”“圆满人生”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