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多米之家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33880号“A冠 A FIRSTLY 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英文组合“A冠 A FIRSTLY”及“A”图形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330049号“冠冠”商标、第18357793号“冠 U”商标、第20989393号“冠 冠志”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