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呼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43672号“WHOOLA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576041号“喔啦啦饰品 WOOLA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英文“WHOOLALA”构成,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WOOLALA”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