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天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鸿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361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265244号图形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