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白沙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298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763628号、第199839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设计元素、视觉效果、表现手法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