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兰控阀门控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汇科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673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984144号“LK”商标、第15143190号“LK”商标、第21283721号“龙库商城 DRAGON WAREHOUSE MALL U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LK”、引证商标二“LK”、引证商标三“UK”部分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