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90488号“高德置地广场 GT LAND PLAZ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155488号“高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高德”与引证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高德”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高度近似,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研讨会;教育信息;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