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爱加联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02125号“爱加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746892号“家爱加及图”商标、第205375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二、引证商标二处于初步审定公告期,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中止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获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二图形易被识读为“爱加”,申请商标“爱加联盟”与引证商标一中文“家爱加”、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