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天呈医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维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07058号“1617”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0223981号“医流商城 e1617.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12566409号“医流商城 e1617.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核准变更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已无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