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崔建磊
委托代理人:潍坊爱潍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27日对第14509039号“固事达GUSHID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固易达GUYIDA”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仿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398656号“固易达GUYI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注册证;
2、相关媒体对申请人产品进行宣传的证据、广告合同及发票;
3、申请人参加展会的照片、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据;
4、销售合同、发票;
5、“大力士”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裁定文书;
6、中国石材协会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参与起草《非结构承载用石材胶粘剂》、《聚氨酯灌浆材料》国家行业标准的证明;
7、申请人所获荣誉;
8、临朐新中诺建材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信息、官网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并非驰名商标,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相距甚远,不会发生业务竞争和利益冲突。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类硅胶、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该商标经商标局(2016)商标异字第0000036602号《第14509039号“固事达GUSHID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为2017年1月21日。
2、引证商标于2009年5月1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上,于2010年10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0年10月6日,该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由中文文字“固事达”及其汉语拼音“GUSHIDA”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固事达”文字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固易达”文字相比较,仅中间一字不同,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硅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密切相关,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