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976249号“ZHIMACAPIT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ZHIMACAPITAL 21976249

阅读:30667 2018-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芝麻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76249号“ZHIMACAPI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656679号“智码ZHIMA”商标及第18928799号“ZHIMA CREDI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

  申请人:芝麻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76249号“ZHIMACAPI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656679号“智码ZHIMA”商标及第18928799号“ZHIMA CREDI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及宣传情况的相关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商业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外文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文字“ZHIMA”。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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