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省华源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61563号“华源梁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华源梁氏”及图形构成,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993976号图形商标、第14043824号“汇君环能 HUIJUNHUANNENG及图”商标、第11758281号“标先 BOVCEED及图”商标、第10163776号图形商标、第522046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