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千岛湖跃东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779971号“淳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333022号“淳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指向性。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并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予以核准注册,我委无效宣告程序予以维持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酿酒麦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酿酒麦芽”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淳野”与引证商标“淳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整体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