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包老头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26440号“包老头 BAOLAOT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8389344号“老包头”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60041号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异议决定现已生效,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