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知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45715号“松鼠廉政 Anti-Corrup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14832097号“小松鼠及图”商标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32097号“小松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推广使用,且经媒体报道,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松鼠廉政 Anti-Corruption及图”中含有“廉政”、“Anti-Corruption(可译为“反腐败”)”,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基于此,我委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新的评审意见提出复审理由,我委依法作出裁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线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松鼠廉政 Anti-Corruption及图”与引证商标“小松鼠及图”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松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松鼠廉政 Anti-Corruption及图”中包含“廉政”二字且“Anti-Corruption”可译为“反腐败”,“廉政”、“反腐败”是常用政治用语,用作商标的组成部分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推广使用,且经媒体报道,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