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23643号“EB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BS 20223643

阅读:120435 2018-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易博思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223643号“EB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申请人将对商标局引证的第6181670号“EB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商标局引证的国…

  申请人:易博思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223643号“EB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申请人将对商标局引证的第6181670号“EB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23330号“EB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344379号“EBS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注册商标;2. 引证商标二经我委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132313号驳回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尚为有效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摄像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EBS”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EBS”字母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除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223643号“EB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BS 2022364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8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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