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059975号“WALMART速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398270号“速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059376号“速购网 SU GOU 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并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被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临床试验;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速购”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文字“速购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两商标在其余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咨询;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艺术品鉴定;无形资产评估;代替他人称量货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