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073819号“虹彩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虹彩丽 22073819

阅读:115258 2018-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永记造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73819号“虹彩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422622号“麗虹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二、申请人已申请注册了多件“虹牌”商标,若引证商…

  申请人:永记造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73819号“虹彩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422622号“麗虹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二、申请人已申请注册了多件“虹牌”商标,若引证商标可以与申请人“虹牌”商标并存,表明申请商标也可以与引证商标并存。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官网、申请人部分商标信息、“虹牌涂料”百度搜索结果打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虹彩丽”与引证商标“麗虹彩”(“麗”为“丽”的繁体形式)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若两者同时使用在油漆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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