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金职伟业现代家庭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59908号“金职伟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979822号“金职伟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我委暂缓审理。据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文字同为“金职伟业”,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