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简加保
委托代理人:儋州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73794号“光村沙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被认定为地理标志商标的“光村沙虫”属于不同类别,不构成类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会造成对地理标志的冲突。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光村沙虫”组成,“光村沙虫”是地理标志,将地理标志文字“光村沙虫”作为普通商标指定使用在“甲壳动物(非活)”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造成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