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821294号“iMassa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时,第8920323号“iMassa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已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