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585663号“证券时报电子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证券时报电子报 21585663

阅读:113620 2018-03-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证券时报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85663号“证券时报电子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其它与本案申请商标相同的标识在第16类报纸商品上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申请人:深圳证券时报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85663号“证券时报电子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其它与本案申请商标相同的标识在第16类报纸商品上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主要包括网页截图、报纸摘页、媒体报道、合作协议及相关图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证券时报电子报”指定使用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缺乏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直接必然联系,我委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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