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诺曼科技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05271号“NOMAD TECHNOLOGY LAB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03648号“NOMA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NOMAD”与引证商标英文“NOMADS”在呼叫、字母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顾问”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企业管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