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黑峡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中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35867号“HEXGEA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第17996721号“HEYGEA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406134号“HEYGEA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329611号“HEYGEA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HEXGEARS”构成,三个引证商标均由“HEYGEARS”构成。申请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均系由八个大写英文字母构成,首尾字母相同,仅第三个字母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不易将申请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等商品与三个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