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同略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23637号“世界青年发展论坛WORLD YOUTH DEVELOPMENT FOR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作为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如被驳回将给申请人带来负面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世界青年发展论坛介绍资料复印件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世界青年发展论坛WORLD YOUTH DEVELOPMENT FORUM及图”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第39类“安排游览”等服务、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述服务项目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世界青年发展论坛介绍资料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在指定服务上用作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