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华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83463号“锦一卫牛肉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853522号“锦衣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查询单、门店图片、公众号截图、网络外卖店铺截图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餐厅;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酒吧”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锦一卫牛肉饭”与引证商标“锦衣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