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泷澳旅游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51920号“玩小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18898479号“小玩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计算机存储装置;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为相同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玩小伴”与引证商标“小玩伴”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仅文字排序不同,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9日